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(zai)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(er)實(shi)際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(yin)致使租賃(lin)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(huo)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(lin)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(bei)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(zuo)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(li)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(bu)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