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(gou)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(qian)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(jiao)合算(suan),而(er)實(shi)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(yu)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(he)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(xing)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沒有(you)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(shi)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案(an)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(ze)后(hou)期(qi)出現問(wen)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