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(zao)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(ren)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(jian)延(yan)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加(jia),導致(zhi)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(xing)能(neng)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(lin)(lin)標(biao)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賃(lin)(lin)合(he)同(tong)不(bu)嚴密,履行(xing)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(fang)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(dui)大(da)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(ge)的(de)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(cao)作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(ri)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(tong)中(zhong)未說(shuo)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備(bei)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善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