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主要問題(ti)如(ru)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深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(zao)成(cheng)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較(jiao)合(he)算,而實(shi)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(jian)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(shi)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(shang)無設備租(zu)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(da)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(bei)返(fan)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(lai)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(tong)中(zhong)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(gong)(gong)方案不完(wan)善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(lin)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(zhi),降(jiang)低(di)使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(lin)公司,還不可對(dui)合(he)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